標案情報

決標公告完整指南:十三款登載事項、決標查詢、得標廠商查詢與無法決標

決標公告是政府採購程序裡唯一對外揭露「誰得標、標多少錢」的官方文件,也是廠商做市場情報、機關做行情比較的原始資料。它要登載哪些欄位不是慣例,而是「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 13 條明文列舉的十三款;刊登期限則是決標日起三十日內。看懂這十三款,等於拿到一把讀懂整個政府採購市場的鑰匙。

重點結論

決標公告的法源是政府採購法第 61 條,應登載的欄位規定在「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 13 條,共十三款。三件事先記住:

  • 時限:決標日起三十日內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84 條第 3 項明定「一定期間」為三十日),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
  • 沒決標也要公告。第 61 條末句「無法決標者,亦同」——流標、廢標、取消採購一樣要登「無法決標公告」,而且依公報發行辦法第 15 條,應於廢標後、重行招標前刊登,不得超過廢標後二星期
  • 決標金額不等於預算金額,也不等於底價。公報發行辦法第 13 條把它們列為三個不同的款次:第 6 款是決標金額、第 7 款是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或預算金額(且允許不公開,但要寫理由)、第 11 款是採購金額。看決標公告最常見的誤讀,就是把這幾個數字混為一談。

要查決標公告與得標廠商,除了官方的政府電子採購網,本站把 14,084,849 筆公告整理成得標廠商頁招標機關頁:以廠商為軸看它得過哪些標、常跟哪些機關往來;以機關為軸看它把預算發給了誰。資料涵蓋 598,721 家廠商20,183 個機關,資料截至 2026-08-31。

決標公告是什麼?法源、時限與刊登範圍

決標公告是機關在決標之後,把「這個案子由誰得標、金額多少」對外公開的法定文件。它的義務來源是政府採購法第 61 條——條文很短,但埋了四個要件:

  1. 適用範圍: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未達公告金額的採購不在第 61 條的強制範圍內,但依公報發行辦法第 6 條第 3 款,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的決標公告「公開於採購網站」;同辦法第 13 條末項並規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的決標公告,登載事項準用前三項。所以實務上你在採購網上看得到大量小案的決標資料,欄位長得跟大案一樣。(公告金額本身是多少,歸公告金額那篇。)
  2. 時限:決標後一定期間內。「一定期間」不在母法,在施行細則第 84 條第 3 項:自決標日起三十日
  3. 雙軌揭露:公告 + 書面通知。刊登公報之外,還要「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通知內容依施行細則第 85 條,包含案號、標的名稱數量、得標廠商名稱、決標金額、決標日期五項;無法決標時,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之理由。沒得標的廠商想知道自己輸在哪,這封書面通知是法定的第一個管道。
  4. 例外:特殊情形得不公告。「特殊情形」由施行細則第 84 條第 1 項定義為四款——商業性轉售且決標內容涉及商業機密經核准者、第 104 條第 1 項第 2 款情形(軍事機密)、其他機密採購、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但注意第 84 條第 4 項的補救條款:就算不刊登公報或只刊登一部分,機關仍應把完整的決標資料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的電腦資料庫,或依第 62 條定期彙送。換句話說,「不公告」不等於「不留紀錄」。

另外,決標公告是應刊登採購公報一日並公開於採購網站的資訊之一,這點規定在公報發行辦法第 4 條第 4 款;它與同條第 2 款的招標公告同屬一組強制公開清單,一頭一尾包住整個招標程序。

政府採購法第 61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被 16 筆判決引用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後一定期間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亦同。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84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法第六十一條所稱特殊情形,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其決標內容涉及商業機密,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 二、有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者。 三、前二款以外之機密採購。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一款決標內容涉及商業機密者,機關得不將決標內容納入決標結果之公告及對各投標廠商之書面通知。僅部分內容涉及商業機密者,其餘部分仍應公告及通知。 本法第六十一條所稱決標後一定期間,為自決標日起三十日。 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未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或僅刊登一部分者,機關仍應將完整之決標資料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或依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定期彙送主管機關。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85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將決標結果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者,其通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決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 三、得標廠商名稱。 四、決標金額。 五、決標日期。 無法決標者,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之理由。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 4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下列政府採購資訊應刊登採購公報一日,並公開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以下簡稱採購網站): 一、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第十四款規定之公開評選、公開徵求或審查之公告。 二、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招標公告及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 三、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之公告及必要之釋疑公告。 四、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之決標結果或無法決標之公告。 五、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應另行辦理之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之公告。 六、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之廠商名稱與相關情形。 七、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註銷公告。 八、本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年度重大採購事件之效益評估。 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規定公告之事項。 十、前列各款之更正公告。 前項第九款公告之事項,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未規定應刊登採購公報者,得僅公開於採購網站。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 6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下列資訊得公開於採購網站,必要時並得刊登採購公報: 一、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審議判斷。 二、本法第八十五條之一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調解文書。 三、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決標公告。 四、與政府採購有關之法令、司法裁判、訴願決定、仲裁判斷或宣導資訊。 五、財物之變賣或出租公告。 六、須為公示送達而刊登之政府採購有關文書或其節本。 七、其他與政府採購有關之資訊。

決標公告的十三款登載事項(公報發行辦法第 13 條)

這是本篇最該收藏的一節。決標公告不是機關想寫什麼就寫什麼,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列舉了十三款應登載事項,你在採購網上看到的每一個欄位,都能對回這裡的某一款:

  1. 案號——標案的唯一識別,用它可以把招標公告、更正公告、決標公告串成同一個案子。
  2. 決標機關的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注意寫的是「決標機關」,代辦採購時,決標機關與需求機關可能不同。
  3. 決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
  4. 決標日期——後續所有期間的起算點:三十日刊登期限、十五日異議期限,都從這裡數。
  5. 得標廠商之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這一款就是「得標廠商查詢」的資料來源。
  6. 決標金額。以單價決標者,為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金額。
  7. 有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且應予公開者,其金額;不予公開者,其理由。——這是全條唯一「可以不公開但要說明理由」的款次,也是最容易產生誤讀的一欄,下一節細談。
  8. 招標及決標方式
  9. 有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公告者,其刊登採購公報日期——把決標公告接回招標公告的鏈結。
  10. 採限制性招標者,其依據之法條——這一款是限制性招標是否濫用的第一道外部檢查點。
  11. 採購金額
  12. 採最有利標或準用最有利標決標,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總序位(評選規則見最有利標)。
  13.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同條後三項還有三個常被忽略的規則: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 13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決標結果之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決標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 三、決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 四、決標日期。 五、得標廠商之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 六、決標金額。以單價決標者,為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金額。 七、有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且應予公開者,其金額。不予公開者,其理由。 八、招標及決標方式。 九、有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公告者,其刊登採購公報日期。 十、採限制性招標者,其依據之法條。 十一、採購金額。 十二、採最有利標或準用最有利標決標,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總序位。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以轉售為目的之採購,其決標金額涉及商業機密者,得不公告決標金額,但應附記不公告之理由。 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者,其每一次決標及不同標的或底價之項目,應分別刊登決標公告。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決標公告,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欄位(款次)內容解讀時要注意的事
第 4 款 決標日期決標成立的日期十五日異議期限、三十日公告期限都從這天起算
第 5 款 得標廠商名稱、地址、聯絡電話同址同電話的多家廠商,是異常關聯的觀察起點
第 6 款 決標金額實際成交金額;單價決標為單價乘預估數量不是預算,也不是底價
第 7 款 底價/建議金額/預算金額應公開者揭露金額;不公開者須寫理由空白不必然違法,但應有不公開理由
第 8 款 招標及決標方式如公開招標、最低標本站資料庫此欄位缺漏率極高,不作統計用
第 10 款 限制性招標依據法條第 22 條第 1 項各款檢查是否濫用免競爭程序的第一道線索
第 11 款 採購金額採購案的金額規模決定適用哪一級門檻與監督程序
第 12 款 總評分或總序位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才有價格以外的評選結果留痕

整理自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 13 條條文原文,僅列其中八款供對照。

決標金額、預算金額、底價:三個數字不要混為一談

看決標公告最常見的錯誤,是把「決標金額」當成「這個案子花了多少錢」的唯一答案,或把它跟預算金額直接相減來論斷機關省了多少。公報發行辦法第 13 條把它們拆成三個獨立款次,是有理由的:

至於底價怎麼訂、超過底價可不可以決標、最低標與最有利標的取捨,屬於決標原則的範疇,請看底價與決標原則最有利標兩篇,這裡不展開。決標原則的法源是政府採購法第 52 條,公告上的「決標方式」欄位就是它的投影。

實際的欄位填充率:不是每筆公告都有金額

這是做決標行情研究時最該先知道的一件事。在本站資料庫 12,744,883 筆公告明細中:

決標金額的覆蓋率明顯低於預算金額,原因不難理解:所有招標公告都可能帶預算金額,但只有真的決標成功的案子才會有決標金額,而下一節會看到,近三成的招標根本沒有決標。所以任何「平均決標金額」「決標率」的推論,都必須先講清楚母數是誰——拿 445 萬筆有決標金額的紀錄去除以 1,408 萬筆公告,得到的數字沒有意義。

政府採購法第 52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被 102 筆判決引用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之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或文化創意服務者,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 決標時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其結果應通知各投標廠商。
金額欄位填充率(本站資料庫)
7,160,430 筆(56.18%)載有預算金額
4,451,117 筆(34.93%)載有決標金額

母數:12,744,883 筆公告明細。資料截至 2026-08-31。

投標廠商家數:決標公告沒有,但彙送資料有

很多人以為投標廠商家數會出現在決標公告上。不會——翻遍公報發行辦法第 13 條的十三款,沒有一款是投標家數。它出現在第 14 條,也就是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62 條「彙送」主管機關的決標資料,內容是第 13 條的登載事項再加上四項,第一項就是「投標廠商家數及未得標廠商名稱」。

這個設計上的分工很重要:第 61 條管的是「對外公告」,第 62 條管的是「向上彙送」,後者的資料顆粒度比前者細。彙送資料還包含技師簽證資訊、預估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金額、以及得標廠商在我國境內員工逾一百人時的總人數與僱用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人數。施行細則第 86 條進一步規定,這些資料應以電腦蒐集程式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的資料庫;已依第 61 條在一定期間內傳送決標金額者,得免再行傳送。(第 14 條第 2 項另有豁免: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得不適用該項規定。)

真實的競爭密度:一半的標案只有一家廠商投標

把彙送資料裡的投標家數攤開來看,會得到一張很難從單筆公告感受到的圖像。本站資料庫 3,890,033 件決標案中,平均投標家數只有 2.36 家

換句話說,65.1%(2,534,295 件)的決標案投標廠商在兩家以內,只有 34.9%(1,355,738 件)達到三家以上。這與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開標決標」的預設落差極大——而條文自己也留了出口:第一次因未滿三家流標者,第二次招標得不受三家限制(廢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者,依施行細則第 56 條準用同一規定)。所以大量的決標案,其實是走完「第一次流標、第二次單家投標成交」這條路徑。

要看某個機關或某家廠商的競爭密度,可以直接查本站的實體頁:例如苗栗縣政府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國防部海軍司令部的決標紀錄,或從招標機關一覽找到你要的機關。

政府採購法第 62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被 2 筆判決引用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資料,應定期彙送主管機關。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 14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彙送至主管機關之決標資料,除前條第一項規定應登載之事項外,應另包含下列事項: 一、投標廠商家數及未得標廠商名稱。 二、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其簽證範圍、項目及承辦技師科別、姓名、執業執照字號。 三、預估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金額。 四、得標廠商於投標時在我國境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其總人數、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人數。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得不適用前項規定。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86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之決標資料,機關應利用電腦蒐集程式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 決標結果已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於一定期間內將決標金額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者,得免再行傳送。
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被 419 筆判決引用
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 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三、依第八十二條規定暫緩開標者。 四、依第八十四條規定暫停採購程序者。 五、依第八十五條規定由招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者。 六、因應突發事故者。 七、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 八、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 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
投標廠商家數決標案件數占比
1 家1,952,03850.2%
2 家582,25715.0%
3 家630,32016.2%
4 家301,8947.8%
5 家160,4374.1%
6 家以上263,0876.8%

母數:3,890,033 件決標案,平均投標家數 2.36 家。資料截至 2026-08-31。

搜「決標查詢」的人通常在問三種不同的問題,資料入口也不一樣:

一、我要查「這個標案決給誰了」

你手上有案號或標案名稱,要找對應的決標公告。官方管道是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政府電子採購網;決標公告依公報發行辦法第 4 條第 4 款應刊登公報並公開於採購網站,而依施行細則第 84 條第 3 項,機關有三十日的時間刊登,所以決標當天查不到是正常的,隔幾週再查。

二、我要查「這家廠商得過哪些標」

這是「得標廠商查詢」「政府標案得標廠商」真正想問的東西,也是單筆公告回答不了的問題——你需要的是把 598,721 家廠商的所有決標紀錄縱向串起來的視角。本站的得標廠商一覽就是為此而建,每家廠商有獨立頁面,例如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裕利股份有限公司。用它可以看出一家廠商的主力客戶機關、標案類型與時間分布——這些都是靠一筆一筆翻決標公告拼不出來的。

三、我要查「這個機關都把案子發給誰」

反過來以機關為軸。本站涵蓋 20,183 個機關,從招標機關一覽進入個別機關頁,例如苗栗縣政府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可以看到該機關的招標與決標紀錄、常合作的廠商。對想進入某個機關供應鏈的廠商來說,這是最快理解「這裡的既有玩家是誰」的方式。

查完決標公告,記得看時限

對決標結果有意見的廠商,異議期限與決標日、通知日綁在一起,程序細節見異議與申訴。決標公告本身也可能被更正——本站資料庫的公告型態中即包含「撤銷無法決標公告」(138 筆)與「撤銷更正無法決標公告」(18 筆),母數為 14,084,849 筆公告,數量雖小,但足以說明公告不是不可動搖的最終狀態。

本站可查詢的資料規模
14,084,849 筆公告總筆數
598,721 家廠商
20,183 個招標機關
5,643,551 件有明確開標結果之公告

資料截至 2026-08-31。

無法決標公告:近三成的招標最後沒有決標

政府採購法第 61 條最後五個字「無法決標者,亦同」,撐起了整個「無法決標公告」制度。它的登載事項規定在公報發行辦法第 15 條,跟決標公告是兩套不同的欄位,其中兩款是重點:

時限也不同:應於廢標後、重行招標前刊登,並不得超過廢標後二星期(決標公告是決標日起三十日)。取消採購、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無法決標,以及依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至第 11 款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而無法決標的情形,都準用這一條。

規模有多大?

本站資料庫中有明確開標結果的 5,643,551 件公告,其中決標 3,976,464 件(70.5%)無法決標 1,667,087 件(29.5%)。接近三成的招標走到最後沒有成交——這不是異常,而是政府採購的常態結構,與前一節「一半的決標案只有一家投標」是同一個現象的兩面。

為什麼會流標、廢標?四組法定事由

  1. 家數不足(第 48 條第 1 項本文)。公開招標須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才應開標決標;未滿三家即流標。第 2 項是出口:第一次因未滿三家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得縮短,並得不受三家限制;廢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者,依施行細則第 56 條準用之。
  2. 程序或公正性有問題(第 48 條第 1 項八款)。包括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發現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暫緩開標、暫停採購程序、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等。注意第 2 款用的是「足以影響」——不必真的造成影響。
  3. 廠商資格或文件不合(第 50 條)。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投標、以不實文件投標、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屬第 103 條停權中的廠商等七款,開標前發現不予開標、開標後發現不決標予該廠商;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機關得宣布廢標(第 3 項)。決標或簽約後才發現的,第 2 項要求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所以決標公告出現後,案子也未必就定了。(停權效果見拒絕往來廠商。)
  4. 標價偏低而不予決標(第 58 條)。採最低標決標時,機關認為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或不能誠信履約之虞,得限期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未提出合理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總標價偏低」的門檻由施行細則第 79 條界定,細節屬底價那篇的範圍。

下面兩則判決分別示範了第 48 條與第 58 條的實際運作,也回答了一個常被問到的問題:無法決標公告可以爭嗎?可以——它就是行政爭訟上的「原處分」。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 15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無法決標之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 三、招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 四、所使用之招標方式。 五、無法決標之事由。 六、未來是否繼續辦理採購。 七、原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公告之刊登採購公報日期。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公告,應於廢標後、重行招標前刊登,並不得超過廢標後二星期。 取消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無法決標之公告,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而無法決標之公告,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被 667 筆判決引用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以不實之文件投標。 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 六、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第一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機關得宣布廢標。
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被 226 筆判決引用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6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廢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者,準用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關於第二次招標之規定。
開標結果(本站資料庫)
3,976,464 件(70.5%)決標
1,667,087 件(29.5%)無法決標

母數:5,643,551 件有明確開標結果之公告。資料截至 2026-08-31。

事實: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委由臺中市政府秘書處代辦一件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案,應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機關首長已核定委員名單並圈選外聘委員後彌封,但開啟彌封後只有 2 人同意擔任,不足法定人數;承辦人員未再簽請首長圈選,即逕行聯繫通知未經核定的其餘 12 名專家學者擔任評選委員。洽辦機關審查後認為違反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4 條,經首長核定全案重新提報,機關遂依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不予決標,並於 100 年 2 月 18 日發布無法決標公告。投標廠商異議、申訴均未果,提起撤銷訴訟。

爭點一:無法決標公告可以告嗎?可以。本案法院直接把該則無法決標公告認定為「原處分」,並認為原告訴請撤銷是為了使採購案回復到開標及後續評選階段,且採購程序尚未完成,具有爭訟利益與權利保護必要。這正是決標公告與無法決標公告在法律上的重量所在——它不只是資訊揭露,也是可爭訟的行政行為。

爭點二:「足以影響採購公正」要多嚴重?法院指出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僅需『足以』影響採購公正即可,不以確實發生影響為必要」;承辦人員未經首長核定即通知評選委員,侵犯機關首長職權、有違評選作業的專業要求,已足以影響採購公正性。機關據此不予決標,有事實依據,未逾越裁量權限。

爭點三:白投標的成本可以要回來嗎?不行。法院認為廠商參與投標投入的人力成本,因機關依法不予開標所受的損失「並非不能預見」,難認有信賴表現,不得主張信賴保護原則。

結果:原告之訴駁回。廢標維持。

事實:一件河川疏濬工程採最低標決標,原告以 4,469,000 元為最低標,但標價低於底價 80%,也低於有效標廠商標價平均值的 80%。機關依第 58 條通知說明,認為說明不合理,不予決標並廢標;原告異議、申訴均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爭點一:機關可以不給補件機會就直接不決標嗎?可以。法院認定第 58 條的「提出說明擔保」是二擇一關係,機關如認最低標廠商無法提出合理說明,得不通知其提供差額保證金,逕行不予決標

爭點二:誰來認定「顯不合理」?法院明確表態:總標價是否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或不能誠信履約之虞,以及廠商說明是否合理,認定權限屬採購機關,應由機關本於採購經驗與專業衡量具體情形判斷,如無恣意或率斷,行政法院應予尊重。本案原告的說明函僅泛稱擁有機具、配合廠商提供低價碎石級配,未提出具體比較數據,被認定為不合理。

爭點三:不決標給最低標,就一定要決標給次低標嗎?不是。法院指出第 58 條後段「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非強制規定;本案次低標標價 4,690,000 元同樣顯著偏低,機關決議不決標予次低標,屬專業判斷。

對讀決標公告的意義:當你看到一則無法決標公告的事由指向標價偏低,背後通常不是廠商資格出問題,而是價格與底價的距離觸發了第 58 條的程序,且是否放行完全在機關的判斷餘地內。相關的底價門檻規則見底價

把決標公告串起來看:長期續約與市場集中

單則決標公告只告訴你一次成交。但把同一個機關、同一個標案名稱的決標公告沿著年度串起來,會浮現出單筆資料看不到的東西——同一家廠商連續多年拿下同一個案子

本站資料庫辨識出 116,947 件長期續約情形(同一標案由同一廠商連續得標),平均連續 1.8 年最長達 17 年。在連續年數的分布中,連續 3 年者 8,001 件、4 年 2,691 件、5 年 1,204 件,之後急遽收斂:10 年 70 件、13 年 8 件、15 年 2 件,而連續 16 年與 17 年者各只有 3 件。

連續 17 年的三件分別是經濟部工業局的「創意生活產業發展計畫」(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經濟部工業局的「資訊服務業發展計畫」(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以及中國輸出入銀行的「資料倉儲平台及應用系統維護案」(豐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件正是資訊系統維護類標案的典型:系統一旦上線,轉換成本高,續約便成為結構性結果——這也呼應了前面「50.2% 的決標案只有一家投標」的數字。

長期續約本身不違法,第 52 條的決標原則也沒有禁止同一廠商連續得標。但對想切入的新廠商而言,這是投標前必須先掌握的情報:你要挑戰的可能不是價格,而是十年累積的系統相依性。要查某個標案或某家廠商有沒有這種續約結構,從得標廠商一覽招標機關一覽進去,沿時間軸看該廠商在該機關的決標紀錄即可,例如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這類長期承接政府委辦計畫的法人,或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這類跨機關供應的資通訊廠商。

長期續約(本站資料庫)
116,947 件辨識出的長期續約情形
1.8 年平均連續年數
17 年最長連續年數
142 件連續 10 年以上者

母數:116,947 件長期續約情形;連續 10 年以上者為連續 10、11、12、13、14、15、16、17 年之件數合計(70+33+19+8+4+2+3+3=142)。資料截至 2026-08-31。

連續年數件數
17 年3
16 年3
15 年2
14 年4
13 年8
12 年19
11 年33
10 年70
5 年1,204
4 年2,691
3 年8,001

母數:116,947 件長期續約情形。表列為連續年數分布之部分級距。資料截至 2026-08-31。

常見問題

決標公告要登載哪些事項?

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共十三款:案號、決標機關名稱地址聯絡方式、決標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決標日期、得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決標金額(單價決標者為單價乘預估數量之總金額)、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或預算金額(應公開者揭露,不公開者須載明理由)、招標及決標方式、招標公告刊登公報日期、限制性招標所依據之法條、採購金額、最有利標或準用最有利標之得標廠商總評分或總序位,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的決標公告準用同樣規格。

決標後多久會有決標公告?查不到是機關沒公告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 61 條,機關應於決標後「一定期間」內刊登決標公告;這個期間由施行細則第 84 條第 3 項明定為自決標日起三十日。所以決標當天或隔天查不到並不代表機關違法,過幾週再查即可。另有例外:施行細則第 84 條第 1 項的四款「特殊情形」(涉商業機密之轉售採購、軍事機密、其他機密採購等)得不公告;但即使不公告或只公告一部分,機關仍應把完整決標資料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的電腦資料庫。

決標金額和預算金額有什麼不同?為什麼有些公告沒有底價?

公報發行辦法第 13 條把它們列在不同款次:決標金額是第 6 款(實際成交金額,單價決標時為單價乘預估數量之總金額);底價、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或預算金額是第 7 款;採購金額是第 11 款。第 7 款寫的是「且應予公開者,其金額;不予公開者,其理由」——也就是底價欄空白未必違法,但機關應附記不公開的理由。在本站資料庫 12,744,883 筆公告明細中,載有預算金額者 7,160,430 筆(56.18%)、載有決標金額者 4,451,117 筆(34.93%),欄位並非全部齊備。

決標公告上看得到有幾家廠商投標嗎?

看不到。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 13 條的十三款登載事項不含投標廠商家數。它規定在第 14 條——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62 條彙送主管機關的決標資料中,第 1 款即為「投標廠商家數及未得標廠商名稱」,另還包含技師簽證資訊、預估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金額,以及員工逾一百人時的身心障礙者與原住民僱用人數。本站資料庫 3,890,033 件決標案的平均投標家數為 2.36 家,其中 1,952,038 件(50.2%)只有一家廠商投標。

什麼是「無法決標公告」?跟廢標、流標是同一件事嗎?

無法決標公告是政府採購法第 61 條末句「無法決標者,亦同」所要求的公告,登載事項見公報發行辦法第 15 條,包含無法決標之事由未來是否繼續辦理採購,並應於廢標後、重行招標前刊登,不得超過廢標後二星期。流標(投標家數未滿三家而無法開標)與廢標(第 48 條、第 50 條第 3 項的宣布廢標)是造成無法決標的不同原因,最後都以無法決標公告對外呈現,事由欄會寫明是哪一種。本站資料庫中有明確開標結果的 5,643,551 件公告,其中 1,667,087 件(29.5%)為無法決標。

無法決標公告可以提異議嗎?

可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254 號案中,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不予決標並發布無法決標公告,法院即以該無法決標公告為原處分進行審查,並認定廠商為使採購案回復到開標及後續評選階段而起訴,具有爭訟利益與權利保護必要。不過該案最終判廠商敗訴:法院指出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只要「足以影響採購公正」即可,不以確實發生影響為必要,且廠商投入的投標成本「並非不能預見」,不得主張信賴保護。異議與申訴的期限與程序見異議與申訴

怎麼查一家廠商得過哪些政府標案?

單筆決標公告只能回答「這個案子決給誰」,回答不了「這家廠商得過哪些標」。後者需要把該廠商所有決標紀錄縱向串起來。本站以 14,084,849 筆公告為底,為 598,721 家廠商與 20,183 個機關各建了獨立頁面:從得標廠商一覽可查廠商的得標紀錄與往來機關,從招標機關一覽可查機關把案子發給了誰。資料截至 202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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