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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標案資格完整指南:基本資格、特定資格、投標文件清單與不合格標

第一次要投政府標案的廠商,最想知道兩件事:我夠不夠格?要準備哪些紙?答案幾乎全部寫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這部只有 16 條的法規裡,加上機關發的那份「投標須知」。這篇把它拆成一份可以照著打勾的清單,並且告訴你哪幾種錯誤會讓你連開標都進不去。

重點結論

先講結論:絕大多數標案,你只需要「基本資格」。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把投標廠商資格分成兩層:

  • 基本資格(第 1 項)——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規定,任何採購都可能有。實務上最常見的三張紙:公司/商業登記證明、納稅證明、工商團體會員證
  • 特定資格(第 2 項)——只有「特殊採購」或「巨額採購」才能訂。巨額的門檻是工程 2 億元、財物 1 億元、勞務 2,000 萬元。沒到這個門檻、也不屬特殊採購的案子,機關不能要求你拿出實績、資本額、ISO 驗證。

換句話說,一般中小企業日常會碰到的標案,門檻遠比想像低:有合法登記、有繳稅、加入公會,就已經跨過大部分案子的資格線。至於「政府標案資本額要多少」這個常見問題,法定的數字只出現在特定資格裡——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的十分之一(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而且這個數字機關不得縮限、只能放寬

資格之外,真正讓人落標的是文件。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1、2 款(「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是實務上最常見的不合格標事由,該條被 667 筆判決引用。判斷基準時點是「截止投標時你交出去的那一份」,事後補件原則上救不回來。

基本資格:與招標標的有關的三張紙

基本資格的架構在認定標準第 2 條,只分兩大類:一、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第 3 條處理第一類,也就是「你是不是一家合法存在、有在營運的廠商」,機關可以擇定的證明文件只有三款: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許可登記證明、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皆屬之;非營利事業的法人、機構、團體則附設立登記證明。可以直接列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的公開資料代替(第 2 項),不必特地跑一趟。
  2.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擇一。營業稅部分是「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來不及拿到最近一期的,可以用前一期新設立還沒到第一期繳納期限的,可以用稽徵機關核發的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替(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要一併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文件)。這一款對新公司特別重要——沒繳過稅不等於不能投標。
  3. 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例如公會會員證。條文明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限制由特定區域之團體出具;外國廠商得免附。

營業項目是最容易踩到的一款

第 3 條第 4 項專門處理「營業項目綁標」:機關若規定須具特定營業項目才能投標,該營業項目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應以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的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為基準。還有一句對廠商極有利: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時,如果你的所營事業登記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就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不必為了投一個標去辦營業項目變更登記。

另外,第 3 條第 2 項還有一條救命條款:你附的證明文件內容與招標文件規定有出入,但截止投標前公開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上的最新資料是符合的,機關得允許你列印最新資料代之。

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被 81 筆判決引用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另行規定,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第一項基本資格、第二項特定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之範圍及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2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訂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3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機關依前條第一款訂定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三、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前項第一款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第一項第一款證照,依法令係按一定條件發給不同等級之證照或並定承包限額者,依其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機關規定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其所規定之營業項目,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應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第一項第二款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第一項第三款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限制由特定區域之團體出具;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
基本資格項目常見證明文件替代方式
登記或設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執業執照、立案證明列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公開資料
納稅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最近一期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來不及可用前一期;新設立可用核准設立登記公函
工商團體工業或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不得限定特定區域之團體;外國廠商免附

整理自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3 條條文原文。實際須附哪幾項,以個案招標文件為準。

履約能力資格:廠商信用證明與其他五款

基本資格的第二類是「與履約能力有關」,規定在認定標準第 4 條,共六款。這一類不是每案都會要求,但一旦出現,準備時間往往比第一類長,尤其是廠商信用證明(第 5 款)要跑銀行。

  1. 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完成類似標的的文件、招標文件規定的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場所的說明、品質管制能力文件。注意「或得標後可取得」——投標時還沒有,不等於不合格。
  2. 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迄投標日止在履行中契約未完成部分的總量說明、逾期履約清單與責任說明、律師出具的訴訟中賠償責任案件清單等。
  3. 專門技能之證明。專業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檢定證明等。第 2 項有一條保護規定:除法令就一定專門技能人員人數另有規定外,機關不得對人數予以限制
  4. 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維修人員受訓證明,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的證明。
  5. 廠商信用之證明。這是最常被單獨搜尋的一款,條文舉的例子有三種:
    (一)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出具的「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二)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三)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第 3 項給了一個關鍵緩衝: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反過來,機關若有證據顯示你在截止投標期限前是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依證據處理。實務上要注意的是那個「前半年內」——證明有保鮮期,去年開的今年不能用。
  6.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資格不足時的兩個合法出口

出口一:用分包廠商的資格。施行細則第 36 條允許「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但以招標文件已允許者為限,而且得標後原則上不得變更該分包廠商。招標文件沒寫允許,就不能用——這一點在下面的判決裡讓一家廠商丟掉了近 900 萬元的標。

出口二:財力資格可以用保證代替。政府採購法第 37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這是條文明文給的替代方案,適用於財力這一項,不及於實績、人力、設備。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4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機關依第二條第二款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或物品: 一、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二、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如迄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迄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三、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四、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五、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六、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三款證明,除依法令就一定專門技能人員之人數為規定者外,不得對其人數予以限制。 第一項第五款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但以招標文件已允許以分包廠商之資格代之者為限。 前項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機關同意者為限。

特定資格:實績、實收資本額與巨額採購門檻

「政府標案要多少資本額?」這個問題的正確答案是:絕大多數標案根本不看資本額。資本額屬於特定資格,而依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第 2 項,特定資格只有「特殊採購」或「巨額採購」,且須由具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之廠商始能擔任時才能訂。

先確認案子夠不夠格被訂特定資格

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8 條):工程 2 億元、財物 1 億元、勞務 2,000 萬元以上。特殊採購則是列舉:工程部分包括地面高度逾 50 公尺或樓層逾 15 層、單一跨徑 50 公尺以上、開挖深度 15 公尺以上、隧道長 1,000 公尺以上、地面下或水面下施工、特殊施工方法或技術、古蹟修建拆遷(第 6 條);財物或勞務部分則是規格製程供應使用性質特殊、需特殊專業或技術人才、需特殊機具設備技術、藝術品或具歷史文化紀念價值之古物(第 7 條)。第 9 條另外補充:複數決標或分批辦理時,個別項目或分批的預算金額未達巨額門檻者,不適用巨額採購的資格規定

六款特定資格,兩個要記住的數字

第 2 項是廠商最該知道的一句:第 1 款(實績)與第 3 款(財力)所定的期間、數量、金額或比例,機關「不得縮限」,但得視採購性質及需要予以放寬。也就是說,機關不能把「五年內」改成「三年內」、不能把「五分之二」拉高到「全額」、不能把「十分之一資本額」提高到「二分之一」。看到這種招標文件,那不是你不夠格,那是文件有問題,可以在等標期內依政府採購法第 41 條請求釋疑或依第 75 條提出異議。

第 3 項還規定:機關依實績或財力款以預算金額訂資格條件者,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載明預算金額——否則廠商無從計算門檻。履約期間逾一年、以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的勞務採購,以第一年的預算金額訂資格條件。

沒有實績怎麼辦?先去看別人的實績長什麼樣

實績門檻是新廠商最難跨的一關,但它只出現在特殊或巨額採購。務實的路徑是先累積中小型案件的履約紀錄,再去碰巨額案。本站收錄 598,721 家曾參與政府採購的廠商,每一家都有可查的實際得標紀錄——例如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裕利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直接看到它們在哪些機關、哪些類型的案子上累積實績。想找同業對手或潛在合作的分包夥伴,從得標廠商一覽切入比從公會名冊快得多。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5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除依第二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外,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二、具有相當人力者。其範圍得包括投標廠商現有與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專業或一般人力證明。 三、具有相當財力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一)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二)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三)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四、具有相當設備者。其範圍得包括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所需之自有設備。其尚無自有者,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 五、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期間、數量、金額或比例,機關不得縮限。但得視採購之性質及需要予以放寬;第三款所稱實收資本額,於有限公司、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指資本總額。第三款第三目之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機關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以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者,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載明預算金額。履約期間逾一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以第一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8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採購金額在下列金額以上者,為巨額採購: 一、工程採購,為新台幣二億元。 二、財物採購,為新台幣一億元。 三、勞務採購,為新台幣二千萬元。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6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工程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特殊採購: 一、興建構造物,地面高度超過五十公尺或地面樓層超過十五層者。 二、興建構造物,單一跨徑在五十公尺以上者。 三、開挖深度在十五公尺以上者。 四、興建隧道,長度在一千公尺以上者。 五、於地面下或水面下施工者。 六、使用特殊施工方法或技術者。 七、古蹟構造物之修建或拆遷。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7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財物或勞務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特殊採購: 一、採購標的之規格、製程、供應或使用性質特殊者。 二、採購標的需要特殊專業或技術人才始能完成者。 三、採購標的需要特殊機具、設備或技術始能完成者。 四、藝術品或具有歷史文化紀念價值之古物。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特定資格項目法定門檻機關可否加嚴
實績(單次)截止投標日前 5 年內,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 ≥ 預算金額或數量 2/5不得縮限,得放寬
實績(累計)截止投標日前 5 年內,累計金額或數量 ≥ 預算金額或數量不得縮限,得放寬
財力(資本額)實收資本額 ≥ 招標標的預算金額 1/10不得縮限,得放寬
財力(財報)權益 ≥ 預算金額 1/12、流動資產 ≥ 流動負債、總負債 ≤ 權益 4 倍不得縮限,得放寬
巨額採購門檻工程 2 億元/財物 1 億元/勞務 2,000 萬元法定金額

整理自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8 條條文原文。未達巨額且非特殊採購者,機關不得訂定特定資格。

投標須知:招標文件的總目錄,也是你的檢查表

「投標須知」是招標文件裡最該逐點讀完的一份。它不是宣傳品,而是機關把這個案子的全部遊戲規則寫成的一份逐點清單:資格、應附文件、標封怎麼封、押標金怎麼繳、等標期到哪天幾點、決標原則、哪些情形算無效標,全部在裡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有投標須知範本(現行版本 1150727),各機關多在此基礎上增刪,所以不同機關的投標須知點次結構往往高度相似,讀熟一份等於讀懂大半。

投標須知的法律效力有多強?

非常強。它是招標文件的一部分,而政府採購法第 51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審標的尺就是這份文件,不是承辦人的個人意見,也不是同業的慣例。本文後面引用的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124 號案,廠商拿了另一部法規下取得的許可文件想充當投標須知第 65 點要求的「廢棄物處理許可證」,法院認定兩者制度不同,資格不符,決標予他人並無違誤。投標須知寫「A」,就不能交「類似 A」。

讀投標須知的五個優先順序

  1. 投標廠商資格與應附證明文件——決定你能不能投。逐項對照上面兩節的清單。
  2. 截止投標日期時間與遞送方式——遲到一分鐘就沒了,各案的等標期長短依採購金額與招標方式而不同,另見等標期專篇。
  3. 押標金金額與繳納方式——很多未達公告金額的小案免收,但要不要繳、繳多少一律以本份文件為準,計算方式見押標金專篇;得標後的履約保證金也在同一份文件裡規定。
  4. 標封與分段開標——是否分「資格封」「規格封」「價格封」。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施行細則第 44 條規定廠商應將各段開標用之投標文件分別密封,全部塞一個信封就是形式不合。
  5. 無效標/不合格標的條列——通常直接抄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外加機關自訂的細節。這一節就是你交件前的自我檢查表。

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別自己猜。依政府採購法第 41 條可以在期限內以書面請求釋疑;認為招標文件規定違法(例如資格訂得過嚴),可以依第 75 條在等標期四分之一的期限內提出異議。逾期不爭,事後在決標階段才主張資格條件違法,法院多半不受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718 號、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631 號均採此見解。招標公告本身怎麼讀、上哪裡找,見招標公告專篇。

政府採購法第 51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被 64 筆判決引用
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 前項審查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44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辦理分段開標,得規定資格、規格及價格分段投標分段開標或一次投標分段開標。但僅就資格投標者,以選擇性招標為限。 前項分段開標之順序,得依資格、規格、價格之順序開標,或將資格與規格或規格與價格合併開標。 機關辦理分段投標,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之投標廠商,不得參加後續階段之投標;辦理一次投標分段開標,其已投標未開標之部分,原封發還。 分段投標之第一階段投標廠商家數已達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規定者,後續階段之開標,得不受該廠商家數之限制。 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廠商應將各段開標用之投標文件分別密封。

投標文件清單:三用文件、標單與投標標價清單

資格文件過關之後,第二疊紙是「報價」與「切結」。這一疊的名詞最容易讓新手混淆,先把它們分清楚:

密封與遞送:形式本身就是實質要件

政府採購法第 33 條第 1 項只有一句話,卻是三個硬性要求:書面密封、截止投標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場所。施行細則第 29 條進一步定義了「書面密封」:置於不透明的信封或容器內,並以漿糊、膠水、膠帶、釘書針、繩索或其他類似材料封裝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同條還有兩句是保護廠商的:交寄或付郵所在地,機關不得予以限制指定之場所不得以郵政信箱為唯一場所。至於電子遞送,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以招標文件已有訂明者為限,並應於規定期限前遞送正式文件。

資格證明文件用影本就好

認定標準第 10 條是實務上很受用的一條: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以影本為原則(機關得通知提出正本供查驗)。第 2 項更明確:影本尺寸與正本不一致、未載明「與正本相符」、未加蓋廠商印章等情事,只要不影響辨識其內容或真偽,機關不得拒絕。第 3 項並允許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電子資料替代。遇到承辦人以「影本沒蓋與正本相符章」為由退件,這一條就是依據。

一家廠商同一案只能投一標

施行細則第 33 條: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違反者,開標前發現「不予開標」、開標後發現「不予接受」。而且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或其二以上之分支機構就同一採購分別投標者,視同違反——總公司投一標、分公司再投一標,兩標一起作廢。唯一的例外:採最低標,且招標文件訂明投標廠商得以同一報價載明二以上標的供機關選擇者。

政府採購法第 33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被 28 筆判決引用
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 前項投標文件,廠商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但以招標文件已有訂明者為限,並應於規定期限前遞送正式文件。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書面密封,指將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並以漿糊、膠水、膠帶、釘書針、繩索或其他類似材料封裝者。 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其交寄或付郵所在地,機關不得予以限制。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指定之場所,不得以郵政信箱為唯一場所。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其有違反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開標前發現者,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 二、開標後發現者,所投之標應不予接受。 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或其二以上之分支機構,就同一採購分別投標者,視同違反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採最低標,且招標文件訂明投標廠商得以同一報價載明二以上標的供機關選擇者,不適用之。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10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但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前項影本之尺寸與正本不一致,或未載明與正本相符、未加蓋廠商印章等情事,而不影響辨識其內容或真偽者,機關不得拒絕。 第一項證明文件,得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電子資料替代。
文件用途填寫重點
三用文件(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招標+投標報價+決標後成為契約有三用文件就不會另附標單;報價直接填在上面
標單填寫總標價國字大寫數字、蓋大小章、不得逾預算金額
投標標價清單總價的分項明細各項複價加總須等於總標價
資格證明文件證明廠商登記、納稅、信用等以影本為原則;影本瑕疵不影響辨識者機關不得拒絕
外標封/內標封密封遞送不透明容器封裝,外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分段開標須分別密封

文件名稱整理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招標文件範本;填寫與遞送要求整理自政府採購法第 33 條、施行細則第 29、44 條及認定標準第 10 條條文原文。

會被判不合格標的常見錯誤(第 50 條)

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列了七款「開標前發現不予開標、開標後發現不予決標」的情形,被 667 筆判決引用,是審標階段的核心條文。對第一次投標的廠商而言,真正高頻的是前兩款

  1. 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指投標的「方式」不對——沒密封、遲送、分段開標沒分別密封、該附的文件根本沒附。
  2. 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指文件「內容」不對——資格不符、規格不符、標價逾預算金額、擅自變更招標文件所定條件。

後五款則是重大違規: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以不實文件投標、不同投標廠商間投標文件有重大異常關聯、屬第 103 條第 1 項不得參加投標之拒絕往來廠商、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第 2 項還規定決標或簽約後才發現的,應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資格瑕疵不會因為決標而洗白。

「開標前可以補正」不是萬用赦免

很多人記得政府採購法第 33 條第 3 項那句「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就以為漏件都能補。三個限制要一起看:(一)須招標文件有規定;(二)限開標前;(三)限「非契約必要之點」。資格文件、規格文件、標價這些構成投標核心的東西,都不是「非必要之點」。

另一條常被誤用的是施行細則第 60 條:機關發現投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時,得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與標價無關者,得允許更正。注意它的射程——處理的是「寫錯了」,不是「沒寫」或「不符合」。下面第二則判決正是廠商援引本條主張機關應先通知說明而敗訴的案例。

投標前的十項自我檢查

  1. 登記證明的營業項目涵蓋招標標的?(非許可業務有概括條款可用)
  2. 納稅證明是招標文件要求的那一期?(來不及可用前一期)
  3. 公會會員證在有效期內?
  4. 信用證明是否在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開立?有退票是否已辦清償註記?
  5. 專技人員證照是否為現行有效、且人數符合法令(機關不得另外限制人數)?
  6. 要用分包廠商資格代替的,招標文件有明文允許嗎?
  7. 三用文件或標單的金額是否為國字大寫、大小章齊全、未逾預算金額?
  8. 投標標價清單各項複價加總是否等於總標價?
  9. 標封是否不透明、確實封裝、外標示廠商名稱與地址?分段開標是否分別密封?
  10. 同一案是否只投了一標?(含分支機構)
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被 667 筆判決引用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以不實之文件投標。 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 六、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第一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機關得宣布廢標。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0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 前項文件內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與標價無關,機關得允許廠商更正。
開標結果(本站資料庫)
70.5%決標
29.5%無法決標

母數:5,643,551 件有明確開標結果之公告。無法決標的成因包含投標家數不足、全部廠商資格或規格不符、廢標等。資料截至 2026-08-31。

事實:新北市三峽區公所辦理「行政大樓結構修復補強工程」,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資格為「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或得以承攬本標案之合格廠商」。一家資本額 20 萬元的室內裝修工程行以 8,999,999 元得標,機關事後認其廠商資格未包括結構補強項目,依第 50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項撤銷決標。

爭點一:「或得以承攬本標案之合格廠商」是不是放寬?不是。法院認為非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的廠商,仍須具備足以認定「相當於」得從事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有關業務之資格。該廠商資本額僅 20 萬元,未提出置有一定資格土木建築工程經驗專任工程人員的文件,不足以認定具備相當資格。

爭點二:訴訟中補交的契約文件能不能算?不能。法院明白指出,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應以投標廠商「參與投標時所提出之文件內容」為判斷基準,不得以開標後始補正或補充之文件認定。廠商在訴訟中提出的士林地院工程契約書等,均非投標時的投標文件,不得採為有利認定。

爭點三:機關為什麼不先依細則第 60 條通知說明?因為機關認定的是資格文件欠缺,不是內容不明確。細則第 60 條的射程限於「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書寫錯誤」,本件不在其內,未通知說明並無違法。

爭點四:能不能用分包解決?不能。本件投標須知明示不允許以分包廠商取代部分投標廠商資格,呼應施行細則第 36 條「以招標文件已允許者為限」的但書。

結果:撤銷決標合法,廠商之訴駁回,併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部分亦遭駁回;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裁字第 332 號裁定駁回確定。

事實:臺北市某採購案的規格需求明定「廠商投標時應檢附符合本案產品規格之型錄或規格證明書,並就符合規格部分逐項標明於相符之處」。廠商投標時未附規格文件,機關在開標程序開始後才召開招投標文件審查會議發現,認定為不合格標。

爭點:開標後還能不能審標?廠商主張依政府採購法第 33 條,機關應於開標前完成資格及規格審查,開標後不得再審。法院不採。

法院見解:第 50 條第 1 項自己就寫明「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第 2 項甚至規定決標或簽約後發現亦應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契約,足見機關審查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不以開標前為限。而第 33 條規範的是投標文件的送達方式與開標前補正事項,與「得否於開標後審標」無關,廠商此部分主張係對法令之誤會。廠商另主張已就標價偏低提出說明,法院認為標價偏低之說明與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係屬二事。

對廠商的意義:不要以為「開標當天沒被挑出來就過關了」。漏附文件的風險會一路延伸到決標後、甚至履約中。

資格被訂得太嚴怎麼辦?第 37 條與不當限制競爭

資格條件是雙面刃:訂得太鬆,機關擔心廠商做不完;訂得太嚴,就變成綁標。政府採購法第 37 條第 1 項用一句話劃了界線:「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認定標準另外從三個角度補強:

另外兩條與「誰不能投」有關的條文也一併記住:第 38 條規定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關係企業準用公司法規定);第 39 條則禁止承辦專案管理的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兩者也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至於外國廠商,第 36 條第 3 項允許機關另訂資格文件並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施行細則第 37 條補了一句很實用的規則:中文譯本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

為什麼廠商該在意這件事:市場本來就很薄

資格門檻對競爭的壓縮,在資料上看得很清楚。本站 3,890,033 件決標案中,平均投標家數只有 2.36 家,而且1,952,038 件(50.2%)只有一家廠商投標。在一個過半案件只有一家投標的市場裡,多一條不必要的資格條件,往往就是把僅剩的競爭者也擋在門外——這正是第 37 條與認定標準第 13 條要防的事。廠商發現資格條件有問題,該做的是在等標期內請求釋疑或提出異議,而不是勉強投一標再事後爭執(見上一節「投標須知」的說明)。

把機關的歷史招標條件當情報看

要判斷一項資格條件是常態還是異常,最快的方法是看同一個機關過去怎麼訂。本站收錄 20,183 個招標機關、14,084,849 筆公告,可以從招標機關一覽回溯任一機關的歷史案件;配合得標廠商一覽看誰在這類案子上反覆得標,就能大致判斷這個資格條件實際上放行了多少家廠商。整個投標流程的先後順序,另見標案流程;若標案採選擇性招標,資格審查會提前到建立合格廠商名單的階段。

政府採購法第 37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被 43 筆判決引用
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 投標廠商未符合前條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13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時,應先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並檢討有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15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機關訂定招標文件,對於投標廠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應予以限制。 對於外國廠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之限制,應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政府採購法第 38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被 15 筆判決引用
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前項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準用公司法有關關係企業之規定。
政府採購法第 39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被 38 筆判決引用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本法將其對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委託廠商為之。 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 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投標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資格文件中文譯本,其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
競標密度與資料庫規模(本站資料庫)
2.36 家決標案平均投標家數
1,952,038 件(50.2%)僅一家投標
598,721 家收錄廠商
20,183 個收錄招標機關
14,084,849 筆收錄公告

競標數據母數:3,890,033 件決標案。資料截至 2026-08-31。每一家廠商的實際得標紀錄均可於本站廠商頁查詢。

事實: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辦理「111 至 112 年度台東太平營區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運」勞務採購案,投標須知第 41 點要求投標廠商所附的廢棄物清運許可證,許可期限至少要到 112 年 12 月 31 日,也就是必須涵蓋全案履約期間。最低標廠商的許可證只到 112 年 8 月 21 日,被判定資格不合格,機關決標給次低標並簽約。被判不合格的廠商提出異議,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函覆認定該資格要求確有不當限制競爭,機關因此終止契約、撤銷決標——反過來由「得標」的次低標廠商提起訴訟。

法院見解一:資格條件不能超過「確認履約能力」的必要限度。依相關許可管理辦法,許可證期滿前得申請展延,且招標文件本身已允許廠商檢具辦理許可證延用的作業文件,故許可期限未達履約期限的廠商,並非當然不具履約能力。該要求已超過認定標準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承做能力證明」的範圍(該款本來就容許「得標後可取得」的履約能力文件),實質排除具履約能力的廠商參與競標,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37 條第 1 項。

法院見解二:有很多家符合,不等於沒有限制競爭。本案臺東縣符合資格的廠商有 12 家,法院仍認定「不因有多家廠商符合要求即認未限制競爭」。這一點值得對照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124 號的相反結論(該案機關招標前查詢確認尚有 5 家合格廠商,法院認無不當限制競爭)——家數只是參考,關鍵仍在「該條件是否為履行契約所必須」。

法院見解三:別人也這樣訂,不能當理由。廠商舉出其他軍方單位有類似資格限制,法院答以「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亦不得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主張不法平等」

結果:原告之訴駁回,機關終止契約與撤銷決標合法。這則判決最值得廠商記住的地方是:資格條件違法的代價,最後可能落在「已經得標」的那一家身上。看到可疑的資格條件,在等標期內就該提釋疑或異議,不要指望決標後船過水無痕。

事實: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109 年嘉義市飛灰穩定化物處理暨清運服務計畫」,投標須知第 65 點第 3 款要求廠商須「領有政府核發許可之乙級以上廢棄物處理機構」。落標廠商提出的是依另一部法規(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管理辦法)取得的民間參與同意文件,主張功能相當,且指機關限縮解釋構成不當限制競爭。

法院見解:兩種許可的公示效力、定期檢核、換照及監管機制均不相同,不應等同視之;投標須知要求的是特定管理辦法下核發的處理許可證,廠商縱有其他類似文件,仍不符資格。至於限制競爭,機關招標前已查詢主管機關的證照查詢系統,確認除得標廠商外尚有 5 家廠商領有乙級以上許可證且可處理該類廢棄物,並非僅一家,無不當限制競爭情事。上訴駁回。

對廠商的意義:這是「投標須知寫 A 就不能交類似 A」最直接的示範。如果你手上的證照與招標文件要求的名稱不同、發證依據不同,正確做法是在等標期內依第 41 條請求釋疑,取得機關的書面認可,而不是投了再說

常見問題

投政府標案要什麼資格?我一家小公司夠格嗎?

多數標案只要求基本資格,也就是認定標準第 3 條的三類證明: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納稅證明、工商團體會員證;部分案件會再加上第 4 條的履約能力證明(信用證明、專技人員證照、售後服務能力等)。至於實績、資本額、ISO 這類特定資格,依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第 2 項只有特殊採購或巨額採購才能訂(巨額門檻:工程 2 億元、財物 1 億元、勞務 2,000 萬元)。所以小公司在一般標案上並不會因為規模小而被排除。

政府標案對資本額有規定嗎?要多少才能投?

基本資格沒有資本額規定。唯一的法定數字在特定資格——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具有相當財力者」: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財務報告符合「權益不低於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總負債不超過權益四倍」三個條件。同條第 2 項明定這個比例機關不得縮限,但得放寬;第 3 項要求機關以預算金額訂資格條件時,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載明預算金額。此外,政府採購法第 37 條第 2 項但書允許財力資格以銀行或保險公司的連帶保證、連帶保證保險單代替

廠商信用證明是什麼?去哪裡申請?有效期多久?

「廠商信用之證明」是認定標準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的履約能力基本資格,條文舉了三種形式: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的「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最常用的是第一種,向往來銀行或票據交換所申請。關鍵時效:條文要求是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出具,過期的不能用。另外第 3 項明定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投標須知是什麼?和招標公告差在哪?

招標公告是刊登在政府電子採購網上、對外公開的摘要資訊;投標須知則是招標文件裡的逐點規則書,把資格、應附文件、押標金、標封方式、截止時間、決標原則、無效標情形全部寫明。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有投標須知範本供各機關使用(現行版本 1150727),所以不同機關的點次結構常常高度相似。它的法律效力來自政府採購法第 51 條第 1 項——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審標的唯一標準就是這份文件。對內容有疑義,依第 41 條請求釋疑;認為規定違法,依第 75 條在等標期四分之一的期限內提出異議,逾期就很難再爭。

三用文件、標單、投標標價清單有什麼不一樣?

三用文件全名是「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一份文件同時作為機關的招標文件、廠商的投標報價單、決標後的契約文件,故稱三用。招標文件如果有三用文件,就不會另外附標單,報價直接填在三用文件上。標單是沒有三用文件時用來填寫總標價的表格;投標標價清單則是把總價拆成分項明細的表,工程採購尤其常見。共同的填寫要點:金額用國字大寫、蓋齊廠商大章與負責人小章、明細加總須等於總價、且總價不得逾招標文件所定預算金額(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度判字第 1807 號即因標價逾預算而撤銷決標)。

文件漏帶或填錯,開標時可以補件嗎?

原則上不行。政府採購法第 33 條第 3 項雖允許補正,但有三重限制:須招標文件有規定、限開標前、限「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資格文件、規格文件、標價都不屬於非必要之點。施行細則第 60 條另允許機關就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書寫錯誤通知說明,明顯打字書寫錯誤與標價無關者得更正——處理的是「寫錯」而非「沒寫」。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017 號明確指出,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應以投標時提出之文件內容為判斷基準,不得以開標後補正之文件認定;資格文件根本欠缺時,機關並無先通知說明的義務。唯一寬鬆的是影本形式瑕疵:認定標準第 10 條規定,影本尺寸不一致、未載明與正本相符、未蓋章等,不影響辨識內容或真偽者,機關不得拒絕

招標文件的資格訂得太嚴,看起來像綁標,可以怎麼處理?

依政府採購法第 37 條第 1 項,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認定標準第 13 條要求機關訂特定資格前應先評估符合家數並檢討有無限制競爭,第 15 條規定不應限制廠商的設立地或所在地,第 14 條規定實績應就在我國或外國的商業活動整體考量、不限公部門案件。程序上,先依第 41 條在期限內書面請求釋疑,再依第 75 條於等標期四分之一的期限內提出異議,必要時申訴。務必在等標期內處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718 號、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631 號均認為逾期未爭執招標文件所定資格者,不得於決標後再以該資格規定違法為由爭執決標合法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592 號則顯示,資格條件違法被認定後,連已得標廠商的契約都可能被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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